独立法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十三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应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划定。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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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