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条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报检时,应当提供进口许可制度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并配合海关实施入境验证工作。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