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条海关总署根据需要,制定、调整并公布海关实施入境验证的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目录(以下简称《入境验证商品目录》)。 对列入《入境验证商品目录》的进口商品,由主管海关实施入境验证。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