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