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第二章 额度管理

第九条

财政部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内,根据地方棚户区改造融资需求及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状况等因素,确定年度全国棚改专项债券总额度。

制定机关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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