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七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棚改专项债券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管理。棚改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制定机关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