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试点发行棚改专项债券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纳入政府性基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制定机关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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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