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四十一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一条第六章 职责分工第四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棚改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和预算管理、组织做好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并按照专项债务风险防控要求审核项目资金需求。制定机关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