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四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棚改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和预算管理、组织做好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并按照专项债务风险防控要求审核项目资金需求。

制定机关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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