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试点期间地方政府为棚户区改造举借、使用、偿还专项债务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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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