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七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财政部可以暂停其发行棚改专项债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制定机关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