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财政部可以暂停其发行棚改专项债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制定机关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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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