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棚改专项债券额度、发行、使用、偿还等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等政策规定的行为,及时报告财政部,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棚改专项债券额度、发行、使用、偿还等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等政策规定的行为,及时报告财政部,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