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棚改专项债券额度、发行、使用、偿还等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等政策规定的行为,及时报告财政部,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制定机关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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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