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制定机关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