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本地区棚改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偿还的管理和监督。

制定机关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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