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本地区棚改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偿还的管理和监督。制定机关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