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决算

第三十一条

年度终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编制棚改专项债券收支决算,在政府性基金预算决算报告中全面、准确反映当年棚改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等情况。

制定机关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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