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决算

第二十九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征迁后腾空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应当结合该项目对应的棚改专项债券余额统筹安排资金,专门用于偿还到期债券本金,不得通过其他项目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偿还到期债券本金。因项目对应的专项收入暂时难以实现,不能偿还到期债券本金时,可在专项债务限额内发行棚改专项债券周转偿还,项目收入实现后予以归还。

制定机关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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