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决算
第二十八条
棚改专项债券期限应当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迁和土地收储、出让期限相适应,原则上不超过15年,可根据项目实际适当延长,避免期限错配风险。具体由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周期、债务管理要求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棚改专项债券发行时,可以约定根据项目收入情况提前偿还债券本金的条款。鼓励地方政府通过结构化设计合理确定债券期限。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