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决算

第二十七条

棚改专项债券的发行和使用应当严格对应到项目。根据项目地理位置、征拆户数、实施期限等因素,棚改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同一地区多个项目集合发行,具体由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制定机关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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