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决算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棚改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本地区棚改专项债券试点发行准备工作,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做好项目规划、信息披露、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工作。制定机关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