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决算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结合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提出的年度棚改专项债券发行建议,审核确定年度棚改专项债券发行方案,明确债券发行时间、批次、规模、期限等事项。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做好棚改专项债券发行准备工作。

制定机关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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