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预算编制第二十一条棚改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应当按照《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规定列入相关预算科目。制定机关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