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二十一条

棚改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应当按照《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规定列入相关预算科目。

制定机关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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