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第三章 预算编制第二十条棚改专项债券利息和发行费用应当根据棚改专项债券规模、利率、费率等情况合理预计,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统筹安排。制定机关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