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纳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依法实施棚户区征收拆迁、居民补偿安置以及相应的腾空土地开发利用等的系统性工程,包括城镇棚户区(含城中村、城市危房)、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和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等。

制定机关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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