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第三章 预算编制第十九条棚改专项债券还本支出应当根据当年到期棚改专项债券规模、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等因素合理预计、妥善安排,列入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制定机关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