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七条

增加举借的棚改专项债券收入应当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包括:

(一)省级政府在财政部下达的年度棚改专项债券额度内发行专项债券收入。

(二)市县级政府使用的上级政府转贷棚改专项债券收入。

制定机关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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