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六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棚改专项债券额度内,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提出具体项目安排建议,连同年度棚改专项债券发行建议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抄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预算编制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棚改专项债券额度内,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提出具体项目安排建议,连同年度棚改专项债券发行建议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抄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