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六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棚改专项债券额度内,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提出具体项目安排建议,连同年度棚改专项债券发行建议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抄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制定机关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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