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棚改专项债券额度内,根据市县近三年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专项收入情况、申报的棚改项目融资需求、专项债务风险、项目期限、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情况等因素,提出本地区年度棚改专项债券分配方案,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并抄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制定机关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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