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审核本地区下一年度棚改专项债券需求,随同增加举借专项债务和安排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的建议,经省级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

制定机关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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