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棚改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分年改造任务等,结合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情况等因素,测算提出下一年度棚改专项债券资金需求,报本级财政部门复核。市县级财政部门将复核后的下一年度棚改专项债券资金需求,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由市县政府于每年9月底前报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制定机关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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