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第二章 额度管理第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棚改专项债券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制定机关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