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二章 额度管理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棚改专项债券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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