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二章 额度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执行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棚改专项债券额度不足或者不需使用的部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每年8月31日前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可以在国务院批准的该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统筹调剂额度并予批复,同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制定机关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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