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第二章 额度管理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棚改专项债券额度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安排,由财政部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机关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