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以下质量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本单位质量管理制度; (二)具备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具有识别和防控相应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熟悉与本单位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控制,以及原材料进货把关、产品出厂检验要求; (四)参加本单位组织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能力。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