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在依法配备质量安全员的基础上,下列生产单位应当配备质量安全总监: (一)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单位; (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生产单位; (三)其他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工业产品大中型生产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指导本辖区具备条件的生产单位配备质量安全总监。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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