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工业产品是指经过工业化过程加工、制作,且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以及有特殊法管理的产品。 (二)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工业产品生产单位应当保证其产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以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准入要求,且不存在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三)工业产品大型生产单位是指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或者营业收入四亿元以上的单位;工业产品中型生产单位是指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或者营业收入二千万元以上四亿元以下的单位。 (四)工业产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五)质量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管理人员。 (六)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负责产品质量安全过程控制的检查人员。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