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生产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的设立、调整和履职情况,《质量安全总监职责》《质量安全员守则》《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每日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检查记录》《每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以及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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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