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月调度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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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