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周排查制度。质量安全总监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根据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分析研判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形成《每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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