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周排查制度。质量安全总监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根据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分析研判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形成《每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