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第七条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第七条

海关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有关企业实施信用管理。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海关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

当年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企业,自下一年度起向海关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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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