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第六条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第六条

海关可以采集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

(一)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信息以及企业相关人员基本信息;

(二)企业进出口以及与进出口相关的经营信息;

(三)企业行政许可信息;

(四)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信息;

(五)海关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

(六)AEO互认信息;

(七)其他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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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