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中国海关依据有关国际条约、协定以及本办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合作,并且给予互认企业相关便利措施。

中国海关根据国际合作的需要,推进“三互”的海关合作。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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