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中国海关依据有关国际条约、协定以及本办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合作,并且给予互认企业相关便利措施。
中国海关根据国际合作的需要,推进“三互”的海关合作。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中国海关依据有关国际条约、协定以及本办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合作,并且给予互认企业相关便利措施。
中国海关根据国际合作的需要,推进“三互”的海关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