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 / 第四条独立法条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海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以下简称“三互”)。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