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海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以下简称“三互”)。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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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