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第三十二条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14年10月8日海关总署令第22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