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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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