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第三十一条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