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认证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
海关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上述企业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认证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
海关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上述企业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