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认证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

海关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上述企业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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