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管理措施第二十八条企业有本办法规定的向下调整信用等级情形的,海关停止适用相应管理措施,按照调整后的信用等级实施管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