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企业有本办法规定的向下调整信用等级情形的,海关停止适用相应管理措施,按照调整后的信用等级实施管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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