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第二十六条第四章 管理措施第二十六条高级认证企业适用的管理措施优于一般认证企业。因企业信用状况认定结果不一致导致适用的管理措施相抵触的,海关按照就低原则实施管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