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高级认证企业适用的管理措施优于一般认证企业。

因企业信用状况认定结果不一致导致适用的管理措施相抵触的,海关按照就低原则实施管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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