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高级认证企业除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措施外,还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以下;

(二)可以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

(三)减少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四)可以在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之前向海关申报;

(五)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六)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通关便利措施;

(七)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八)因不可抗力中断国际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

(九)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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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