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海关或者企业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就企业认证相关问题出具专业结论。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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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