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第二十二条海关或者企业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就企业认证相关问题出具专业结论。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