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分立合并情形的,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按照以下原则作出调整:

(一)企业发生存续分立,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承继分立前企业的主要权利义务的,适用海关对分立前企业的信用状况认定结果,其余的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企业;

(二)企业发生解散分立,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企业;

(三)企业发生吸收合并,合并企业适用海关对合并后存续企业的信用状况认定结果;

(四)企业发生新设合并,合并企业视为首次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企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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