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第二十条

第三章 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二十条

自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之日起连续2年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将失信企业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

失信企业被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满1年,可以向海关申请成为认证企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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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