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第二十条
第三章 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二十条
自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之日起连续2年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将失信企业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
失信企业被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满1年,可以向海关申请成为认证企业。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自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之日起连续2年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将失信企业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
失信企业被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满1年,可以向海关申请成为认证企业。